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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密云云阳雕塑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密云云阳雕塑工艺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付泽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阳,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密云云阳雕塑工艺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光明,厂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密云云阳雕塑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03)密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双方之间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嘉节审 判 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