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B.Y.I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B.Y.I建筑设计事,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民终9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B.Y.I建筑设计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上诉人B.Y.I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B.Y.I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Y.I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被上诉人天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Y.I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涉案合同无效,并驳回天厨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天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厨公司没有独立设计及出具图纸的资质,其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违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当;(二)天厨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上诉人实际也未投入使用其提供的方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核算合同费用,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存在问题。天厨公司辩称:(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且适用于建设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本案合同涉及的工程内容为厨房工艺设计及深化、施工招标配合、设备供应商的推荐等定制和监督,无需任何资质,也不属于建设工程,故涉案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二)(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034号判决已经认定天厨公司完成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上诉人在履行中并未提出异议,在一审庭审质证中对合同履行方面亦未提出异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应付数额182000元并无争议,不需要重新核算。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B.Y.I事务所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天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82000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天厨公司(乙方)与B.Y.I事务所(甲方)签订一份《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旅客过夜用房项目厨房顾问设计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甲方为B.Y.I事务及长春穗游而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为天厨公司,长春穗游而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为代付款单位,该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的主体为天厨公司与B.Y.I事务所),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厨房工艺设计及深化;施工招标配合等,合同总价为28万元整(含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税收),上述总价包括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规范说明及图纸(一式三套)等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方案设计费为56000元,初步设计费为8400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98000元,施工现场服务为42000元。违约责任约定,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7天后仍未支付乙方服务费,且在延误付款发生后乙方也书面通知付款5天后,甲方不予解释或仍不予支付,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余下服务的权利。同时,甲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使乙方造成的损失。(庭审过程中,天厨公司要求B.Y.I事务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进行主张)。合同签订后,B.Y.I事务所按照约定支付了方案设计费56000元,天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乙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该项目现已投入使用)。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B.Y.I事务所未能支付初步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共计182000元。另查明,2012年9月7日、2012年11月5日,天厨公司向B.Y.I事务及长春穗游而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两份付款申请书,要求其支付初步设计费84000元及施工图设计费98000元。2013年6月17日,天厨公司又向B.Y.I事务及长春穗游而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委托书,委托上海天厨厨房设计有限公司代收上述两笔设计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旅客过夜用房项目厨房顾问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份《设计服务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厨公司与B.Y.I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故天厨公司要求B.Y.I事务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初步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182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B.Y.I事务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为涉外公司,进行国内设计时缺乏设计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应为无效,经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并未有外国企业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有关规定,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缺乏设计资质,故《设计服务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关于设计服务费用是否需要重新审计核算的问题。被告认为该《设计服务合同》无效,故合同款项需要重新审计核算的理由,因本案该合同的效力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根据原告已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终止协议、复函等文件内容,对被告未支付的服务费用182000元(包括初步设计费84000元与施工图设计费98000元)可以确定,故被告认为服务费用需要重新审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原告天厨公司要求被告从2012年11月起,按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违约金的请求,因B.Y.I事务所在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被告B.Y.I事务所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要求予以调整,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关于违约金起算的时间,因原被告双方就初步设计费84000元与施工图设计费98000元的付款一直进行协商,2013年6月17日,天厨公司向B.Y.I事务及长春穗游而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委托书,委托上海天厨厨房设计有限公司代收上述两笔设计费用,双方就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故应当以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天厨公司要求被告从2012年11月起,按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B.Y.I建筑设计事务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共计18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天厨顾问设计(亚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B.Y.I建筑设计事务所承担。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本案双方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旅客过夜用房项目厨房顾问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工程内容为厨房工艺设计及深化,施工招标配合,设备供应商的推荐、比选、非标设备的定制与监督。该设计项目并非建设工程,不属于上述条例调整的范围,B.Y.I事务所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B.Y.I事务所与天厨公司签订该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天厨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B.Y.I事务所,B.Y.I事务所认可收到设计方案,亦认可当时并未提出异议,B.Y.I事务所再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故其主张天厨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天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正确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B.Y.I事务所未支付的服务费用数额182000元已予以明确,所以对服务费用问题并不存在争议,B.Y.I事务所请求重新确定服务费用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B.Y.I建筑设计事务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B.Y.I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