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义等6人与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北山一号井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北山一号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11号申请执行人黄义,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北山一号井,住所:白山市。负责人:邓喜军,系股东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义等6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北山一号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源劳人仲裁字(2016)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