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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桂英、聂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英,聂冬梅,吴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英,女,1945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申请执行人肖文柏,男,1943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聂冬梅,女,1976年10月7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吴志平,男,1975年6月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胡桂英、肖文柏申请聂冬梅、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聂冬梅、吴志平应支付申请人胡桂英、肖文柏案款509410元,承担执行费7494.1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5094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聂冬梅、吴志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