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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禄金、王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禄金,王起强,王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邱禄金,女,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兴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邱禄金女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起强,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王赛英,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禄金与被执行人王起强、王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4.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0年1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