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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盛勇、李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盛勇,李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4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法定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盛勇,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娟,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盛勇、李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盛勇、李娟下落不明,本案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计10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邓蓉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人民陪审员  韩秀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