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明申请执行周发明、李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周发明,李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周发明。被执行人:李继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周发明、李继莲应偿还周发明、李继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周发明、李继莲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人李建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周发明、李继莲达成和解协议,李继莲已经履行完毕��己的义务,周发明在建水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汪 烈 涛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进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