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禅娟、吴章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禅娟,吴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夏禅娟,女,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修水县人。被执行人吴章宏,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修水县人。申请执行人夏蝉娟与被执行人吴章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52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1.5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做出了将吴章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房管、车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17年10月8日,本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事宜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吴章宏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吴章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夏婵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