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小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6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胡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