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于2017年7月8日8时许,趁被害人马某某将手机交由冯某关注工作信息之机,将马某某微信账户内的4337.79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及添加好友记录删除,将自己的手机与微信号解除绑定。2017年7月9日,冯某将微信账户内的4300余元转入李伟微信账户中,又让李伟将4200元转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中并取出消费。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冯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冯某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