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财武与朱余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武,朱余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21号原告:刘财武,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朱余奎,住浙江省桐庐县。刘财武诉朱余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财武以被告朱余奎去向不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财武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