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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财武与朱余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武,朱余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21号原告:刘财武,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朱余奎,住浙江省桐庐县。刘财武诉朱余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财武以被告朱余奎去向不清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财武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