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全与陈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陈丽珍,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83号原告:李全,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珍,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梅,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怀广,总经理。原告李全与被告陈丽珍、第三人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全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伟书记员 林建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