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春岩、宋小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岩,宋小英,夏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147号申请人:李春岩,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宋小英,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申请人:夏东义,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申请人李春岩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宋小英、夏东义名下银行存款1259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宋小英、夏东义名下银行存款1259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李春岩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