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250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3016580D。法定代表人:张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50394M。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元。双方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