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继东、罗保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东,罗保文,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57-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东,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罗保文,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韩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罗保文的妻子。被执行人韩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东与被执行人罗保文、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