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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继东、罗保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东,罗保文,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57-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东,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罗保文,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韩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罗保文的妻子。被执行人韩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东与被执行人罗保文、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