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533号原告:莫某,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莫某与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莫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