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建国、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国,陈晓林,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65号申请人:吴建国,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陈晓林,曾用名张晓林,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吴国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担保人:吴忠山,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担保人:成忠英(吴忠山的妻子),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申请人吴建国与被申请人陈晓林、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建国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林、吴国庆所有的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的房屋、位于通山县通羊镇的房屋产权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林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鄂L×××××小型普通客车,被申请人吴国庆所有的鄂A×××××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忠山、成忠英以其所有的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镇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通山房权证九宫山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陈晓林、吴国庆于2017年4月18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借款本息共计112万元未予偿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晓林、吴国庆所有的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镇的房屋、位于通山县通羊镇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林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鄂L×××××小型普通客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冻结被申请人吴国庆所有的鄂A×××××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期限为二年。四、查封担保人吴忠山、成忠英所有的位于通山县九宫山镇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通山房权证九宫山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沈云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振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