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87号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冯弥,该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293元减半收取12146.5元由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沧石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李儒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