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颜宇与文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宇,文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109号原告:颜宇,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文建彬,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颜宇与被告文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颜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颜宇负担。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