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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颜宇与文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宇,文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109号原告:颜宇,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文建彬,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颜宇与被告文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颜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颜宇负担。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