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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楠与康英亮、第三人那明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康英亮,那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169号原告:王楠,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康英亮,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第三人:那明哲,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王楠与被告康英亮、第三人那明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楠负担。审判长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