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楠与康英亮、第三人那明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康英亮,那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169号原告:王楠,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康英亮,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第三人:那明哲,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王楠与被告康英亮、第三人那明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楠负担。审判长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