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53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国辉、张艳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辉,张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3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艳君,女,成年人,汉族,工人,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周国辉与被执行人张艳君债务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罗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国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艳君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国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罗民一初字第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