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珍与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珍,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2750号原告:王金珍,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健峰(原告之婿),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60号-2。法定代表人:董文胜,执行董事。原告王金珍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珍负担。审判员 常红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腾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