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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衍娥、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衍娥,陈琼,鲍翊山,邓琼龙,董玉祥,张萍,高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周衍娥,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琼,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鲍翊山,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邓琼龙,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执行人:董玉祥,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高井江,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衍娥、陈琼、鲍翊山、邓琼龙、董玉祥、张萍与被执行人高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文  凯审判员 黄魏审判员方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