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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金立国与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国,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729号原告:金立国,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云宏,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慧华。金立国与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金立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立国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