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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39号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王丽丽,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丽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王丽丽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淑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