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7月11日作出(2017)湘1121执恢13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协议,即二被执行人在当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2.5万元自愿每月支付1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一初字第82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按双方协议自己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82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