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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18号青园花都公寓C栋(5-7单元)401房。法定代表人:周铁祥。上诉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长沙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32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最终盖章签订地在长沙市万家丽中路176号22楼,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江湾纯水岸环氧耐磨地坪漆及交通设施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项目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