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执复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商南豪迪钒业有限公司、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许爱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商南豪迪钒业有限公司,许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执复9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商南县城南坪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商南豪迪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魏家台镇耀岭村耀岭组火烧沟。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爱平,女,汉族。复议申请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洛中院)(2017)陕10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9月29日举行听证,复议申请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刘巧芸,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刘晓琦,参加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商洛中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与商南豪迪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迪钒业公司)、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迪油脂公司)、许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豪迪油脂公司所有的位于商南县城关镇任家沟村的面积为32548.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此,豪迪油脂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商南豪迪公司所提异议称,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一是评估价位过低,评估结果不符合当地实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二是竞拍人一人出价有问题,在本次拍卖即将结束前半小时,竞拍人才一人出价并独家拍得,没有其他人参与竞价,并非竞拍取得。三是竞得人交款没有委托手续,缴纳拍卖款另有他人,因此其未能足额缴纳成交款,请求撤销本次拍卖行为。商洛中院查明,商洛中院在执行长安银行与豪迪钒业公司、豪迪油脂公司、许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该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商洛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豪迪油脂公司所有的位于商南县城关镇任家沟村面积为32548.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设备等(含该宗地上承租人汪裕贵的财产,具体详见评估报告)进行评估。2016年12月20日,商洛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为16261681.89元。2017年1月10日,商洛中院依法向豪迪油脂公司进行了送达。2017年3月15日,商洛中院依法在淘宝网上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5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拍卖,6月13日买受人廖建平(身份证号码:511023197904221613)以起拍价1382.24万元出价成交。商洛中院认为,异议人豪迪油脂公司认为商洛中院拍卖物评估价位过低。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异议人自2017年1月10日收到评估报告之后一直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故商洛中院依据该评估价位确定起拍价并无不当。异议人豪迪油脂公司还提出,竞拍一人出价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因此,本案竞拍人一人报名出价成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豪迪油脂公司还提出竟买人交款没有委托手续问题,拍卖公告关于竞买人条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竞买人没有开设淘宝帐户的,须在竞买开始之前办理委托竞买手续,并不是限制竞买人成交款的缴纳需要委托。综上,异议人豪迪油脂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7)陕10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豪迪油脂公司的异议请求。豪迪油脂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涉案土地评估存在违法。主要表现在:1、商洛中院未通过摇号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存在程序违法;2、对同一估值对象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选择方式违法,评估程序不真实;3、评估的实际面积与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不一致,缩水2018.5平方米,评估对象的范围有重大错误;4、评估结果明显失实,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5、评估公司及其相应的评估人不具备对于涉案土地的评估资格,其做出的相应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拍卖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1、未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向当事人发出参加确认拍卖机构会议的通知,剥夺了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2、未按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人,侵害了本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3、未采取在华商报、西安晚报刊登公告等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导致潜在的竞买人无法充分知晓拍卖公告内容。综上,商洛中院未对本案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存在违法不作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商洛中院(2017)陕10执异2号执行裁定及本案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或发回重新裁定。本院查明,2017年7月3日,豪迪油脂公司向商洛中院书面提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异议书称,商洛中院对本案涉案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1、本案案涉土地当前市场价可达5100万元,起拍价仅公布为1382万元,明显过低;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导致廖建平低价独家拍得,不能体现竞拍的意义;3、实际缴款人除了廖建平还有另外两个人,因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缴款的两个人不具备代理廖建平的身份,所缴得款项与廖建平无关,故买受人廖建平未实际足额缴纳拍卖款,应认定拍卖流拍。综上,本案拍卖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撤销该拍卖活动。2017年7月14日,豪迪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在商洛中院所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确认,其对网络司法拍卖异议的主要理由:一是评估价位过低,不符合当地实际,严重损害该公司利益;二是竞拍人出价及报名有问题;三是竞得人交款没有委托手续。同时,在该笔录中法官问王斌:“你是否知道评估情况并收到评估报告?是否提出评估意见?”王斌回答:“评估情况我知道,我也提出口头意见,但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商洛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本案涉案财产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起拍价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对起拍价有详细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流拍后再次拍卖,起拍价降幅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商洛中院所拍卖的案涉财产是经过合法评估的,而不是未作评估的,无需参照市价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案拍卖财产评估值为16261681.89元,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起拍价降幅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本案确定的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十五即1382.2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豪迪油脂公司异议、复议中认为起拍价确定过低,没有法律依据。二、一人参加竟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加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豪迪油脂公司异议、复议中认为廖建平一人出价竞拍,低价拍得,给其造成侵害,没有法律依据。三、他人代为缴纳拍卖款,法律未作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廖建平作为买受人,并未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所以,不需要经人民法院确认及通报。竞买后,买受人是否委托他人交付拍卖款项,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豪迪油脂公司以竟买人没有委托交款手续为由,认为拍卖系流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四、评估价是人民法院拍卖前确定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的参考,不是最终的市场价值。本案中,商洛中院以评估值16261681.89元作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价而流拍。后商洛中院在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15%作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符合法律规定。豪迪油脂公司以廖建平一人报名而竟得,以此认为评估价格过低,没有法律依据。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豪迪油脂公司在本案异议程序中未对评估中关于评估机构、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效力、评估对象的范围以及未参与选择拍卖机构、未在华商报、西安晚报等刊登拍卖公告及未将拍卖情况通知当事人等问题提出异议,所以,豪迪油脂公司在复议中提出上述问题,本院在复议程序中不予审查。综上,商洛中院对本案涉案财产所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法律规定,豪迪油脂公司所提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西霞代理审判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