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8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京伟、卢桂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京伟,卢桂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京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欣。上诉人李京伟因与被上诉人卢桂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京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京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京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京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