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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京伟、卢桂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京伟,卢桂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京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欣。上诉人李京伟因与被上诉人卢桂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京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京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京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京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