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案外人徐丽文因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异119号案外人:徐丽文,女,1958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杰,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平,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九龙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五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黑03执23号执行裁定,查封芜湖港九公司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南星景苑小区B栋二单元200X号房屋。2017年9月11日,案外人徐丽文对本院查封的该200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间,本院以(2017)黑03执23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了对南星景苑小区B栋二单元200X号、建筑面积87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故案外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丽文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士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