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曾正根诉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正根,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140号原告:曾正根,男。委托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龙,男。委托代理人:余东根,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5号。负责人:李勇。委托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正根诉被告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准备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正根撤回起诉。本案免受受理费。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