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60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58662R),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忠。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闽0104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2月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