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委赔监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闲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委赔监45号谢闲顺:你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韶关中院赔委会)作出的(2015)韶中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殴打致伤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有无超过时效以及你是否被武江区法院工作人员殴打致伤等问题。关于时效问题。你于2010年1月11日受伤,同年5月14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鉴定为轻伤,2011年6月27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鉴定为十级伤残。虽然你于2014年9月19日才向武江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此前你对此事一直采取维权措施,武江区法院也多次对你进行调查并给予回复,故你的申请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效,韶关中院赔委会认为你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属认定不当,本院赔偿委员会对此予以纠正。关于你是否被武江区法院工作人员殴打致伤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武江区法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武江区法院才应予给你国家赔偿。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你的人身伤害系武江区法院工作人员的殴打所致,故你要求武江区法院给予国家赔偿的申诉请求,据理不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韶关中院赔委会的决定正确,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