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华香、谢佐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香,谢佐元,肖招英,谢兵华,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香,女,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佐元,男,193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招英,女,1938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兵华,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10319191-1。法定代表人:牛竹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华香、谢佐元、肖招英、谢兵��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华香、谢佐元、肖招英、谢兵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利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