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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志广与赵永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广,赵永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3352号原告:胡志广,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晨,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永涛,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号逸景阳光商住楼*层西侧。负责人:王来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家强,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志广与被告赵永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胡志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广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