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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滨江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滨江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汝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942号原告:四川滨江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52323953E。住所: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滨江名苑*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川,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龚汝清,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四川滨江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滨江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