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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虎与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异2号案外人霍庆强,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申请执行人李虎,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位于开封市建设路7号润福苑1号楼上下2层10间门面房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案外人霍庆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霍庆强称,法院拍卖的房屋属于霍庆强所有,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与霍庆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将开封市建设路7号润福苑1号楼上下2层10间门面房用于补偿征收霍庆强的仓库,并于2015年3月份向霍庆强交付了房屋,所以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霍庆强。本院查明,开封市建设路7号福润苑1号楼系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申请执行人李虎承建。房屋建成后,因拖欠李虎的建筑工程款,李虎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至今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本院认为,本院在查封该房屋时,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案外人霍庆强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其他相关手续,但未提供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应到相关权利机构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确权登记,本院在执行阶段无法确定被拍卖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开封市建设路7号润福苑1号楼上下2层10间门面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 刚陪审员 崔付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利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