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与纪晓伟、韩晓勇、李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纪晓伟,韩晓勇,李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地址:双辽市辽西街辽河路3299号。负责人:李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刚,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双辽市。被告:纪晓伟,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双辽市。被告:韩晓勇,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告:李越,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与被告纪晓伟、韩晓勇、李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