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巨与庄河市城关街道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巨,庄河市城管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47号原告:董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城管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11592306M。投资人:陈平生,系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巨与被告庄河市城关街道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晗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