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高安市某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某,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申请人王某某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赣0983执保238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所有的位于筠阳街办桥南路房产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姜某某已提供第三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某某所有的位于筠阳街办桥南路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东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人民陪审员 张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素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