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张淑华、姜磊、徐煜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张淑华,姜磊,徐煜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磊,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煜喆,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5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国锋与张淑华、姜磊、徐煜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