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松、齐浩淼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齐浩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松,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柏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本村,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浩淼,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于柏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本村,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川、李清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松、齐浩淼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松、齐浩淼商议通过低价买车后办理假手续的方式骗取钱款。2016年10月17日,齐浩淼和刘某1等四人一起到宁晋县四芝兰镇以齐浩淼名义花24800元购买了一辆棕色大众途安轿车(车牌号鲁D×××××,登记日期2010年4月9日)。后齐浩淼伪造了车辆手续,将车牌、车辆所有人和登记日期分别伪造成冀E×××××、张松、2013年4月9日。2016年10月30日,齐浩淼背后指挥,由张松出面,以给工人发工资名义,将大众途安轿车及伪造的车辆手续抵押给陈某,向其借款人民币7万元,期限1个月。陈某扣除2100元利息后,将67900元通过他人转账给张松。同日,张松将其中44000元转账给刘某1之后齐浩淼以借为名从张松处分2次拿走6000元,张松为齐浩淼还欠款1000元,余款张松用于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张松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松、齐浩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车辆手续的方式,将低价买进的汽车高价抵押给他人,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齐浩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松、齐浩淼商议通过低价买车后办理假手续的方式骗取钱款。2016年10月17日,齐浩淼和刘某1等四人一起到宁晋县四芝兰镇从刘某2和手中以齐浩淼名义花25000元购买了一辆棕色大众途安轿车(车牌号鲁D×××××,车辆品牌,途安,登记日期2010年4月9日,发动机号264466,车架号LSVVM41T8A2537714.)之后,被告人齐浩淼使用其白色苹果5手机与办理假车牌等手续的深圳一方进行沟通联系并将车辆所有人、行车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自编的车牌号等发送给对方。被告人张松与被告人齐浩淼商议伪造了车辆手续即将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和登记日期分别伪造成冀E×××××、张松和2013年4月9日。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齐浩淼背后指示,由张松出面以给工人发工资名义,将该大众途安轿车及伪造的车辆手续抵押给被害人陈某并借款人民币7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100元。2016年10月30日下午5.29分,由陈某建行卡(62×××67)转账给阮某1的妻子张某1(62×××17)卡上67900元(扣除2100元利息后),2016年10月30日,张某1给被告人张松借用的杨某1卡上(卡号62×××72)转了67550元(经张松同意从67900元中扣除350元饭费)。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松伙同齐浩淼从杨某1卡上(卡号:62×××72)转到刘某1卡上(卡号:62×××50)44000元,经查,刘某1称,齐浩淼给其转过来的44000元是齐浩淼偿还其之前的欠款。被告人齐浩淼以借为名从被告人张松处分2次拿走6000元,张松为齐浩淼还欠款1000元,余款被告人张松用于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经由陈某、阮某1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松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拒不还钱。2014年9月18日,张松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柏乡县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月23日,柏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齐浩淼白色苹果5手机一本及其身份证一个。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父亲张某3、齐某1主动代为二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陈某赃款39000元,且二被告人张松、齐浩淼与被害人陈某双方协商同意将张松抵押给陈某的上述途安轿车一辆(现存放于柏乡县公安局院内)以25000元价格抵顶给陈某,一切均清。另外,陈某对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松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其在石家庄干活,柏乡县南张村的齐浩淼给其打电话说手里有一辆没有手续的车,做一套假手续,能抵押点钱。问其弄不弄,其告诉他弄。过了几天,齐浩淼给其打电话说车开回来了,需要办理假手续,可以多抵押钱,其就把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齐浩淼,具体怎么办的其就不清楚了。其就从石家庄回来找到了齐浩淼,齐浩淼告诉其车的假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又过了几天,齐浩淼告诉其车的假手续办下来了,让其赶紧回来,发现这辆车(棕色大众途安)还是挂着鲁D车牌,齐浩淼让其开着这辆车去西刘村宏发洗车店那抵押车时,其和齐浩淼把挂鲁D的车牌卸下来换成了假的冀E车牌。齐浩淼还让其说是芳芳介绍来的,不让说是他介绍来的,他去不方便。然后,其就把车开到宏发洗车店去,齐浩淼在一旁等着,到那以后,其对洗车店老板(阮某1)说是芳芳介绍来的,老板问其车的手续是否齐全,其说啥手续都有,并把齐浩淼给其的假手续(是2016年10月份,齐浩淼提供的以其名字办的行车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但是办假手续的具体过程,其不知道,也不知道是谁出的钱。)给了老板阮某1,老板问其准备抵押多少钱,其说10万元,期间,其给齐浩淼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齐浩淼同意以后,最终达成70000万元并签了一个抵押协议,之后,老板说给他一个卡号,到时候给其打过去,然后,其就给齐浩淼要银行卡号,浩淼说没有拿着银行卡,其就给其大姨子杨某1打电话要了她的建行卡号,手续办好后,其就把车放到了洗车门市上了。随后,其给齐浩淼打电话后,浩淼就从马路对过开车过来接上其就走了。到晚上天黑的时候,抵押车的钱打到其提供杨某1的建行卡上了,扣除2500元利息,打到杨某1卡上67500元。之后,其和齐浩淼去东环路建设银行,齐浩淼给其提供了一个建设银行卡号,说这是车主的卡号,让其把44000元转了过去,剩下的钱都让其要了,之后,其分两次借给了齐浩淼一共6000元,还有给齐浩淼还了侯氏涮园饭费700元,当出租车费300元,其它的钱其都花了。抵押车后的一个月,洗车门市老板给其要本金,其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过了两天,其让李某1给洗车老板(阮某1)送去500元现金,其又用微信给阮某1的媳妇转过去500元红包。后来听说洗车老板报警了,其就没给过老板利息。2、被告人齐浩淼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在2016年9、10月份的时候,我们村的张松给其打电话说能不能办点贷款,并说能不能帮他找个便宜的车多抵押点钱,其说问一问,两三天以后,其和刘某1在一起说起这事,刘某1说宁晋县四芝兰有个卖车的,挺便宜的,咱去那儿看看吧,其和刘某1、张某4等四人到了那儿以后,看到了一辆大众途观车,车的成色挺好,价格也便宜。就买了,当时,是刘某1花了不是25000就是26000元买的,当时,刘某1出了一部分现金,一部分是刷的银行卡,刘某1想从中挣个钱,是出租车下线车,买的时候手续是真实的,把车开来以后,其就给张松打电话说车买回来了,等着给车做手续呢,等假手续做出来以后,就把车给张松了,张松问去哪里押车,其说去宏发汽车装具门市,其对张松说到那以后,不要说是其让他来的,张松随后就开着那个假手续的大众途安车去了,后三里的李松开着车拉着其跟在张松后面,张松就把这车开到了门市上,其和李松就在门市外等着,门市上的人不知道其去了,张松从门市上出来后坐上他们的车就走了,在车上,张松跟其说押了70000元。过了一会儿,门市上的人说把张松的身份证复印件送过来,其和李松开车把张松送过去,过了一会儿钱就到账了。办理这辆车的假手续是张松找到其后,通过刘某1其使用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联系上柏乡县内步三村王亚磊微信号,并使用该手机跟对方联系,好像是深圳的,具体地址记不清了,收货的快递地址写的是其的名字,假手续的车牌号是其自己编出来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没有变,行车本、登记证书等所有证书上的车辆所有人都写的是张松的名字。车辆抵押的事是其和张松提出来的。抵押车给了70000元,是张松把44000元打到了刘某1建行卡上的,这个44000元是张松跟刘某1谈的,剩下的钱都在张松那里。之后,其找张松借了两次钱一共是6000元,没有借条。当时,抵押车的时候,刘某1对其说抵押到钱后给其分点儿,过了一段时间,刘某1主动给了其2000元零花钱。刘某1给帮忙办假手续的目的是挣张松个钱。另外,其没有从刘某1家里拿过2万元现金。其感觉与刘某1有没有债务关系,跟这个事两回事。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家住柏乡县花溪园1号楼2单元102室,其认识张松但不熟识,2016年9、10月份的时候,其跟柏乡县龙华村的张某5,柏乡县内步村的郭晓松在其家中歇着,上午大概10点多时候,齐浩淼给其打电话说想去宁晋县四芝兰买一辆二手车,要跟其借20000元,其让齐浩淼来其家中拿,其跟他一块去买车,齐浩淼到其家后给了齐浩淼现金20000元(没有借条),其就答应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开着张某5的车一起到了宁晋县四芝兰,到那后,齐浩淼看好了一辆大众途安轿车,有六七成新,车牌号记不清了,齐浩淼跟其说钱不够,还差6000元,其就答应用其的透支卡刷了6000元,其告诉了齐浩淼的卡密码,是齐浩淼刷的卡,然后其在小票上签了字,之后,齐浩淼就开着买来的那辆车回来了,齐浩淼买回来这辆车后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齐浩淼借了其26000元买车,没有打借条,之前的2016年6、7月份的时候,齐浩淼还借了其30000元,打着一张借条,因为这钱是别人的钱,齐浩淼给其转过来44000元,是因为齐浩淼给其打电话说要还给其44000元的,之后,其就把这30000元借条给了齐浩淼了。其不认识杨某1。齐浩淼给其说过在阮某1洗车门市上抵押一辆车贷款的事,但,其不知道具体情况。齐浩淼给其要郭某(内步村人)的电话号不清楚干什么。其不知道齐浩淼、张松买这辆车干什么用。4、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是柏乡县西汪乡陈家庄村人,现在金东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30日,阮某1给其(在外地)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有一辆二手车,是2013年的大众牌途安商务车估计最少也值10万元,看能否抵押给其并从其手里借7万元,因为,其跟阮某1关系不错,非常信任他,最后敲定能抵押7万元,其就委托阮某1与张松签个欠条,借款人是张松,见证人:霍某,借款期限一个月,2016年10月30日17时29分,其就通过手机把这67900万元转到阮某1妻子张某1账户(62×××17建行卡)上,借条是阮某1给其的。在约定还款一周之前,其就给阮某1打电话说提醒一下借款人张松提前把钱准备一下,阮某1说已经给张松说了。约定还款日期是2016年11月30日,在29日其给阮某1打电话,阮某1说张松把钱准备好了,明天中午以前全额还清。到了30日中午,其去找阮某1并让他给张松打电话,张松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也不还钱。抵押的车是一辆大众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棕色,车架号为LSVVM41T8A-2537714,随车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车牌号是冀E×××××,车主显示张松,注册日期:2013年4月9日,后来其到交警队查了一下,发现车牌号登记信息是一辆五菱宏光,所有人是潘某,并非张松,其就感觉上当被骗了,就来报警了。张松给阮某1的手机号是杨某1的收款账号:62×××72.当时借钱的时候,张松答应用其7万元一个月的利息是2100元先扣掉,给张松67900元就行了。其给阮某1妻子张某1转账的金额是67900元。阮某1给其打电话说,张松说是给他厂子里的工人发不起工资了,所以借点钱用于发工资用。5、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载明,2016年11月1日,陈某(卡号为:62×××67)向张某1(卡号为:62×××17)上转款金额67900元。6、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该抵押车辆使用的是伪造车辆信息情况。7、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载明,该抵押车辆的真实信息登记是:车牌号是:鲁D×××××,棕,车架号:LSVVM4178A2537714,机动车所有人市中区阿永水果超市。8、“借条”一张证明,2016年10月30日,张松将伪造的车牌号为冀E×××××号,大众牌,发动机号为264465号汽车一辆抵押给陈某,并向陈某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张松,见证人霍某。9、证人阮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大概3点钟的时候,柏乡县王家庄乡张村的张松来到其洗车门市洗车时对其说能不能借8万元,期限一个月,把他的大众途安轿车当做抵押,然后,其就给其关系不错的陈某打电话联系,陈某询问了有关该抵押车辆的一些手续,其对比了一下车上放的车辆手续,是一辆大众途安,张松说是2013年购买的,棕色,车牌号:冀E×××××.最后,陈某说让其凑7万元吧,张松说7万元就7万元吧,之后,张松就在借条上签字并摁的手印,见证人霍某处是张松代签的,又复印了张松的身份证。之后,其妻子把钱给张松转了过去,其妻子叫张某1,建行卡号是:62×××17,是给一个叫杨某1卡号是:62×××72转过去钱的。转了67550元,扣除了一个月利息2100元,经张松同意还扣除350元饭钱。第二天,陈某来其门市上就把抵押的车开走了。到了11月27日,陈某给其打电话问借的钱能不能还了,其就给张松打电话,张松说30日中午还钱,到了30日,其又给张松打电话,张松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不了钱。后来陈某告诉其这辆第一车辆是假的手续。张松没有给其1000元利息,也没有给其妻子发500元红包。10、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是阮某1的妻子,2016年10月30日下午5.29分,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其建行卡(62×××17)收到由陈某建行卡(62×××67)转的67900元钱,当天,其按照其丈夫阮某1给其的杨某1的卡号:62×××72上转了67550元,其不知道为什么转67550元,另外,其不知道张松于2016年12月2日给其转微信红包500元,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其他事就不知道了。11、证人刘某2和证言证实,其户籍所在地是宁晋县四芝兰,2016年10月17日,其卖给了一个叫齐浩淼的一辆大众途安出租车下线车,车牌号是:鲁D×××××,棕,车架号:LSVVM4178A2537714,但是协议上卖了25000-200元,给买车人的手续都是真实的。该车在交易时有刷卡,刷卡和在小票上签字是同一个人,是否付现金记不清了,付款和签合同不是一个人。12、“协议书”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7日,甲方:刘某2和将一辆棕色途安,车牌号:鲁D×××××,车架号:LSVVM4178A2537714,以总价格为25000元-200,卖给齐浩淼,备注:带牌使用。13、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其现住柏乡县北阳村,张松是其妹夫,大概在2016年秋天的时候,张松给其打电话说用一下其的银行卡(建行卡),往卡上转点钱,转了多少钱不清楚,张松用了一两天就给其了。14、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杨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表”载明,2016年10月30日,由张某1的建行卡(卡号:62×××17)转到杨某1卡上(卡号:62×××72)上转了67550元;2016年10月30日。由杨某1卡上(卡号:62×××72)转到刘某1卡上(卡号:62×××50)44000元。15、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张松、齐浩淼伪造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明,张松、齐浩淼使用伪造的途安轿车信息显示如下:登记日期2013-04-09,机动车编号冀E×××××,车架号LSVVM41T8A2537714,车辆所有人张松。16、柏乡县公安局作出的柏公(王)行罚决子【2014】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18日,张松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7、柏乡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某被诈骗一案车辆情况说明”附照片证明,陈某将一辆大众途安轿车,车架号:LSVVM4178A2537714,发动机号:264466,交存于柏乡县公安局院内存放。18、柏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1月22日23时许,将网上逃犯张松、齐浩淼分别在其家中抓获归案。19、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家住柏乡县南关村,其与齐浩淼、刘某1都是朋友关系,之前,因为齐浩淼欠其的钱,跟这辆车没有关系,扣过齐浩淼的一辆棕色大众途安汽车,车牌号记不清了,齐浩淼说这车不是他的,以后,刘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齐浩淼把这辆车开走吧,让齐浩淼想一想办法,给你凑点钱,后来,齐浩淼就把车开走了。20、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家住柏乡县内步乡内步二村,其记得在2016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齐浩淼给其打电话说看能不能给他办个行车本,其就给深圳那边打电话后告诉齐浩淼说是能办,深圳那边说要什么样的就做成什么样的,得提供车牌号、发动机号、年检日期,就能做出来。之后,其就加了齐浩淼的微信号并把齐浩淼给其发来的车牌号、发动机号、年检日期发给了深圳那边,还发了30元红包定金,给深圳那边留的是齐浩淼的邮寄信息,齐浩淼没有给其说办证干什么用。21、证人张某2、齐某1证言证实,其是齐浩淼的父母亲,齐浩淼在家放着一部白色三星手机,是触摸屏的,已经买了,其不知道该手机李聊天记录内容。2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家住柏乡县东街,张松是其一个朋友,张松没有让其往阮某1门市上送500元现金。其认识阮某1及其妻子张某1。23、柏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柏公(刑)扣字【2017】020123号)附扣押清单一份证明,2017年1月23日,柏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齐浩淼白色苹果5手机一本冀其身份证一个。24、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父亲张某3、齐某1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10月16日,张某3、齐某1自愿代为张松、齐浩淼退赔给被害人陈某39000元。25、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讯问笔录证明,2017年10月16日,张松、齐浩淼同意其父亲代为退赔给陈某赃款39000元,并同意将其购买的用于抵押给陈某的大众途安轿车一辆抵顶25000元后缴付给陈某所有。26、柏乡县人民法院对陈某询问笔录证明,其同意张松、齐浩淼的父亲张某3、齐某1代为退赔给其赃款39000元,并同意将张松、齐浩淼购买的用于抵押给其的大众途安轿车一辆抵顶25000元后缴付给其所有。27、柏乡县公安局王家庄派出所出具的张松、齐浩淼的户籍证明信证明,张松出生于1991年10月17日;齐浩淼出生于1993年6月12日。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齐浩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车辆手续的方式,将低价买进的汽车高价抵押给他人,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松、齐浩淼的父亲张某3、齐某1主动代为二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陈某赃款39000元,并在征得被害人陈某同意后将抵押的大众途安轿车一辆以25000元价格抵顶给陈某,并取得陈某的谅解,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松、齐浩淼均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齐浩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齐浩淼的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一部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四、将大众途安轿车一辆(现扣押在柏乡县公安局院内)归还陈俊礼(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运江审判员 张建生人民审员侯丽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笑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