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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桂珍申请徐佰民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徐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徐佰民,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桂珍与徐佰民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桂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