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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安、亳州市梓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安,亳州市梓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梓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安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梓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胜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