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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647号原告:×××,男,汉族,住荣成市斥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876174X9,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与宝泉路交汇处迪尚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林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雨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