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647号原告:×××,男,汉族,住荣成市斥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876174X9,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与宝泉路交汇处迪尚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林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雨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