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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清慧与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洋、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慧,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洋,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670号原告:黄清慧,女,汉族。被告: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崔洋,男,汉族。被告: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原告黄清慧与被告东营市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崔洋、被告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清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清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