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守贞与李风强、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贞,李风强,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831号原告张守贞,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长垣县。被告李风强,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卫,任村主任。地址: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原告张守贞诉被告李风强、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守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守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守贞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