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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帮荣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人,个体。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都区公安局于2017年2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帮荣,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9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人,无业。201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都区公安局于2017年2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帮荣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高某、被告人王帮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1、王帮荣经商量决定召集人员赌博,在王帮荣联系好赌博场所后,二人分别于2017年1月9日、11日、12日晚在武都区裕河乡苦竹园村谈某1家召集多人赌博。在赌博中,王某1以10%的利息向参赌人员发放高息赌金,并与王帮荣一起抽头渔利。1月13日凌晨,被害人王某2在赌博中与李某发生争执,致使场合散场。后,王某1在何某1家门前遇到王某2,并将王某2叫到何某1家屋内。在说话过程中,王某1及其一起的使用刀、洋镐把等物对王某2进行殴打。打完后,王某1等人将王某2拉上车前往武都方向,途经五马乡帕子沟时遇到被害人何某2。王某1用刀架在何某2脖子上逼其上车,让其联系谈某2还钱,并在驶往武都的途中对何某2进行殴打。13日上午8时许,王某1及其一起的拉着王某2和何某2进城后,王某2因受伤严重被送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随后王某1等人离开。经鉴定,王某2下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帮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王某1以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帮荣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帮荣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1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我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无异议,我自愿认罪;指控我犯非法拘禁罪,我认为不能成立,我碰到何某2之后只是把他带到车上,并没有将刀架在他的子上逼他上车。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王某1不构成非法拘禁罪;2、被告人王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王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帮荣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我没有意见,但我在赌博中没有抽头渔利,也没有放高利贷,只是参与者。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1、王帮荣经商量决定召集人员赌博,在王帮荣联系好赌博场所后,二人分别于2017年1月9日、11日、12日晚在武都区裕河乡苦竹园村谈某1家召集多人赌博。在赌博中,王某1以10%的利息向参赌人员发放高息赌金,并与王帮荣一起抽头渔利。1月13日凌晨,被害人王某2在赌博中与李某发生争执,致使场合散场。后,王某1在何某1家门前遇到王某2,并将王某2叫到何某1家屋内。在说话过程中,王某1及其一起的使用刀、洋镐把等物对王某2进行殴打。打完后,王某1等人将王某2拉上车前往武都方向,途经五马乡帕子沟时遇到被害人何某2。王某1用刀架在何某2脖子上逼其上车,让其联系谈某2还钱,并在驶往武都的途中对何某2进行殴打。13日上午8时许,王某1及其一起的拉着王某2和何某2进城后,王某2因受伤严重被送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随后王某1等人离开。经鉴定,王某2下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与被告人王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1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2经济损失75000元,除已支付的25000元外,再付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住院病历、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何某1、谈某1、谈某2、王某3、王某4、杨某、李某、谈某3、包小明、谈某4、谈某5、马某2、陈某、王某5、赵某、董某、何某3、社x儿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何某2陈述、被告人王某1、王帮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帮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帮荣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帮荣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帮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李芳明人民陪审员  马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未未书 记 员  毛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