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其,阙建花,夏朝辉,毛翠琴,陈怀礼,胡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吴家其,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阙建花,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夏朝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毛翠琴,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怀礼,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胡永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家其、阙建花、夏朝辉、毛翠琴、陈怀礼、胡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阙建花、胡永连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夏朝辉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