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鹿连普与赵文智、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连普,赵文智,刘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6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鹿连普,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智,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华,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鹿连普因与被上诉人赵文智、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连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重审或改判;2.判令由赵文智、刘爱华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鹿连普向赵文智出借50000元现金,赵文智向鹿连普出具了《借到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鹿连普人民币五万圆整,利息每月800元,按月支付利息”,赵文智、刘爱华从2014年11月开始至今不再向鹿连普按月支付利息,且未返还本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1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只判令赵文智承担偿还责任,未判定刘爱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赵文智、刘爱华未作答辩。鹿连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文智、刘爱华返还鹿连普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以50000元为基数,每月支付800元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赵文智、刘爱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鹿连普与赵文智原均在章丘市从事养殖业经营。2012年11月26日,赵文智因经营养殖场需要资金,经案外人王恩豹介绍,向鹿连普借款50000元。鹿连普于当日在赵文智经营的养殖场内将50000元现金交付赵文智,赵文智向鹿连普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鹿连普人民币伍万圆整,利息每月800元,按月支付利息。”赵文智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后赵文智每月向鹿连普支付利息800元至2014年10月份,之后未再支付利息。鹿连普多次向赵文智催要借款未果,自2014年12月份与赵文智失去联系。鹿连普主张赵文智、刘爱华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但除其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鹿连普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鹿连普与赵文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鹿连普向赵文智提供了借款,赵文智应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鹿连普、赵文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鹿连普有权随时要求返还。经鹿连普催要,赵文智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鹿连普要求赵文智返还借款并自2014年11月每月支付利息8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鹿连普主张赵文智、刘爱华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鹿连普要求刘爱华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赵文智返还鹿连普借款本金50000元;二、赵文智支付鹿连普借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每月支付利息800元;上述给付,限赵文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鹿连普对刘爱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赵文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鹿连普向本院提交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结果单》一份,载明赵文智与刘爱华于198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离婚,证明涉案借款发生时,赵文智与刘爱华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是赵文智与刘爱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问题是刘爱华对涉案5万元借款及利息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中,鹿连普提交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结果单》,根据该证据显示,赵文智与刘爱华于198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离婚,涉案借款发生于2012年11月26日,处于赵文智与刘爱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借款应认定为赵文智与刘爱华夫妻共同债务。故刘爱华对涉案5万元借款及利息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鹿连普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三、被上诉人刘爱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鹿连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赵文智、刘爱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赵文智、刘爱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俞颖 来自: